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通协);英文名称China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G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泵、风机、压缩机、阀门、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真空获得及应用设备、过滤及分离机械、减变速机、干燥设备等通用机械行业和配套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所、工程和贸易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企业及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通用机械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通用机械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通用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组织交流、研讨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并提供建议。受委托组织对项目的鉴定、验收。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和综合分析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广泛了解掌握国内外通用机械市场动态、技术发展和技术装备情况,并进行预测预报。从而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六、举办本行业的国际、国内展览会,组织出国参展和参观国外展览会,为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七、组织行业技术交流、研讨活动,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为推动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受委托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
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出国考察,促进国内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九、为行业企业的发展,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工作,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编辑出版会刊、年鉴及其它专业、专辑资料,为政府和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质量、经济和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宣传先进标准,推进企业的标准认证工作;
十二、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及技术服务。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检、行评,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
十三、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质量认证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有关部门的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十四、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五、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六、组织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保护和保障行业、企业的发展; 十七、组织、参与行业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八、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通用机械及配套产品生产、科研设计、资产运营和管理、经营贸易、教学和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单位正规、规范,并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秘书处或授权的行业分会组织考查和审查;
三、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通报本协会理事会和颁发会员证书。 四、跨越通用机械多个分行业的企业集团、工程和贸易公司、科研设计院所、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及社会团体等向本协会直接申请入会。其它专业性企事业单位向本协会授权的行业分会申请入会。
五、向本协会授权的行业分会申请入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行业分会秘书处组织考查和审查,并向行业分会理事会提出议案; 3、行业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通报本协会理事会和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各项信息资料;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的依法协助和保护; 六、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并进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积极支持和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若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常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破产,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再以本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本协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 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审核秘书处年度工作; 四、检查、审核秘书处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领导、检查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
检查、审核各机构的财务状况; 四、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核、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分工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本协会秘书处内部机构--部(室)的设置,各部(室)负责人的任用; 四、决定秘书处内部各部(室)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 政府部门资助或交办工作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 利息; 六、 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 为实现本协会宗旨而开展活动的支出; 2、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补贴; 3、 开展协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用和设施的开支; 4、
订阅报刊及资料的费用支出; 5、 邀请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咨询或讲学的报酬; 6、 对为本协会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士的奖励; 7、 其他合理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届中离任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代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代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 日本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