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的产生
一、会员代表名额占会员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二、会员代表的条件:
1、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2、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
三、总会直接管理的会员中,由总会提出会员代表候选名单。
四、授权分支机构管理的会员中,由总会确定会员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依据总会下达的名额分配方案各分支机构提出会员代表候选名单,经分支机构理事会通过后,报总会审核。
五、全体会员代表候选名单提交本会理事会通过,即成为正式会员代表。
第二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换届、调整
一、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理事名额占会员总数的比例原则不超过20%;
2.常务理事名额占理事名额的比例原则不超过1/3;
3.总会直接管理的会员中,由总会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初选名单;
4.授权分支机构管理的会员中,由总会确定理事、常务理事名额分配方案。依据总会下达的名额分配方案各分支机构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初选名单,经分支机构理事会通过后,报总会审核;
5.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初选名单由本会理事会通过,即组成正式候选名单。
二、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的产生:
1.会长、副会长名额原则不超过常务理事名额的1/3;
2.在征求理事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会长、副会长设立方案,并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
3.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本会理事会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后,即为正式候选人;
4.分支机构理事长原则提名为本会副会长候选人。
三、理事及以上单位人选确定:代表单位出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原则应为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
四、换届选举:
1.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2.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五、秘书长的产生:
1.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每一任期同理事会,可连聘连任;
2.秘书长人选由会长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名,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七、届内调整:
1.代表单位出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负责人发生变动后,单位通过对口分支机构及时书面报告本会;
2.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调整理事,经过理事会调整常务理事、副会长;
3.调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需得到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后到民政部变更备案。
第三条 监事会产生、换届和调整
1.监事会监事由会长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名,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2.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长提名,提交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3.监事长需得到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后到民政部核准备案和变更。
第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
一、分支机构设立和调整:为更加专业化凝聚行业、做好服务,本会可设立和调整分支机构。本会已设立下列分支机构:
压缩机分会
阀门分会
气体分离设备分会
真空设备分会
分离机械分会
减变速机分会
干燥设备分会
泵业分会
风机分会
冷却设备分会
能量回收装备分会
气体净化设备分会
振噪检测与故障诊断专业委员会
螺杆泵专业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和《组织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支机构《组织工作条例》。分支机构《组织工作条例》须经本会批准方可生效执行。
三、分支机构可设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若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须经本会批准;
2.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事先经本会批准。
四、分支机构可设立理事会,其中也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1.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换届和调整,报本会核准后,提交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和审议通过;
2.选举和审议结果两周内报本会审批备案;
3.分支机构理事长由本会会长提名。
五、分支机构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
1.分支机构秘书处与总部合署办公,也可依托会员单位设立;
2.分支机构秘书处设立在会员单位,须由本会与依托单位签订共管协议。
3.分支机构秘书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理事长提名,报本会核准后,提交分支机构理事会通过,报本会批准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4.分支机构秘书处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报本会备案;
5.分支机构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通过后,报本会备案。
六、分支机构的工作:
1.分支机构的工作纳入本会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积极开展和完成总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在完成总会布置的工作基础上,分支机构可独立开拓、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和自身建设工作。
第五条 附则
一、本《组织工作条例》经2018年3月23日本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即生效开始执行,原《组织工作条例》随之废止。
二、本《组织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